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1303执保368号
关于申请人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4166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申请人申请,案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壹佰捌拾捌万元整(1880000.00元),申请保全费:伍仟元整(5000元整)。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冻结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发展银行账号:20353063000100000249501000156的余额650016.19元,冻结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号;78010155100003946的余额3246.84元,冻结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号:47×××23的余额135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12日到期)。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