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1303执保367号
关于申请人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4165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申请人申请,案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玖拾叁万元整(930000元),申请保全费:伍仟元整(5000元整)。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查封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永平路32号(东日***)12幢1**12层1204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3年9月3日到期)。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