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19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龙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69495997K。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被执行人: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两相东路**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83178691N。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阳市文化宫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37186832L。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初5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告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还清所欠本金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在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870190012000004590001)有银行存款2815.22元。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予以冻结、划拨,实际划拨金额2815.22元,已缴纳为执行费用。
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它不足百元的零星银行存款,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其明确表示不要求本院采取强制措施,无网络资金。
2、**被执行人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3、**被执行人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
1、经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经前往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两相东路**创业大厦**,南,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文化宫街**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经执行系统关联查询,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其他执行案件14件,其中9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其他执行案件2件,2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本院2020年7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2020年11月1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欠款1200000元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5252号民事调解书表述为准}等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南阳欣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