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初4290号
原告: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龙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6949599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意头(曾用名***),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意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 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