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恢21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龙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949599-7。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安顺市城关镇天马路北苑综合市场3幢4**5层1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Y1××16)进行评估,经双方议价,确定拍卖价格为600000元。2020年10月24日10时至2020年10月25日10时止在京东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双方议价价格600000元基础上降幅20%以起拍价480000元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0年12月1日10时至2020年12月2日10时止在京东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第一次流拍价480000元降幅20%,以起拍价384000元进行了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本院书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384000元以物抵债,接受该房产。此后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以下余不足部分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恢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