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民初615号
原告: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4栋A区6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林,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大于,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林,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陈大于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陈大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陈大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桂茹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敏
书 记 员 武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