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民初615号

原告: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4栋A区6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林,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大于,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林,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陈大于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陈大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陈大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桂茹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敏

书  记  员   武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