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3民初397号
原告:夏修海,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布都沙拉木肉孜,新疆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4栋A、B区6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林,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林,该公司新疆分公司员工。
被告:刘家禄,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陈德友,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玉山区商业步行街2号楼C段。
法定代表人:徐良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夏修海与被告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刘家禄、陈德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夏修海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修海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修海撤回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晏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