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23民初2263号
原告:夏修海,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布都沙拉木肉孜,新疆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4栋A、B区6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夏修海与被告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夏修海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修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修海撤回对被告四川远大驰道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计1362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罗 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