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1241号之一
原告: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柳泉北路1877号天齐汽车博览园11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YQDM1U。
法定代表人:侯增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敏,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永丰路二段48号友豪国际家居博览中心21幢1单元13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8UF6K15。
法定代表人:曹乾,总经理。
被告:叶俊麟,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飞公司)与被告四川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楠博公司)、被告叶俊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腾飞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于2019年12月签订《吊装作业合同》,由被告租用原告的SCC-2800型号的履带式起重机一台,施工东营生活垃圾发电厂结构工程,双方还对租赁费、进出场费、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0年1月16日吊装完毕,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1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四川楠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从未租赁过原告处的建筑设备,亦未与原告签订任何租赁合同,更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人代理或代表其与原告发生任何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因按照民诉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确定受诉法院,即应由被告四川楠博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涉案应移送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吊装作业合同》,被告四川楠博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而原告方所在地为山东省桓台县,原告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四川楠博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四川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玉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甄晓玮
书 记 员 张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