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5民初333号
原告:深圳市利万家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联检楼附楼一层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22538K。
法定代表人:***婷。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系被告儿子。
原告深圳市利万家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主张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被告自行离开原告去其他公司上班,并找人代签考勤,原告账务人员失误,发放了被告上述期间工资16584元,现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原告在上述期间正常发放被告工资,原告主张被告在上述期间未提供劳动,却正常发放工资,该行为违背常理。综上,原告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利万家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