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207民初3210号
原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3666.48元及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43849元,合计35515.48元(利息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丰南区岔河镇三神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A包)招标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举行,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原告为成交单位。2018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三神庄村粉刷工程、抹灰工程、新砌院墙工程,施工期限为30天。后因施工条件不足,双方协商将工程延期至2019年10月25日。工程完工后,2019年11月11日由河北某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审定报告,审定工程总造价为313666.48元。工程完工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委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丰南区岔河镇三神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A包)招标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14:00举行,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河北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为成交单位。2018年6月1日,被告某某委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河北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镇××室订立《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丰南区岔河镇三神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A包)”,工程地点为丰南区岔河镇三神村,工程内容为岔河镇三神村粉刷工程、抹灰工程、新砌院墙,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6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价为128800元。
另查明,工程竣工后,被告某某委会委托河北某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咨询,该单位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档案号YYTS2019-046《丰南区岔河镇三神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A包)竣工结算审核书》,审定工程总造价313666.48元。2019年12月5日,河北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00000元、107000元、106666.48元的河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再查明,2019年4月28日,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准予河北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某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成交通知书、协议书、竣工结算审核书、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河北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委会订立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河北某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某某公司,权利义务由原告某某公司承继,案涉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未给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13666.48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且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交付日期,故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即2019年11月11日开始计付,利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13666.48元及利息(以313666.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2元,减半收取计3331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