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陕西西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8民初36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淳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厚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陕西西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西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西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诉,准许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5005元,收取500元,其余4505元退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预交10367元,收取367元,其余10000元退还被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