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3237号之二
原告: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大唐热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94924936R。
法定代表人:程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811263815。
被告:陕西西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220526792R。
法定代表人:高新利,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陕西西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676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和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陕西西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766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财产保全费1053元,共计2271元,由原告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亭亭
书记员 王美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