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1民初2380号
原告陕西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岳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西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40元,减半收取计108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