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华文专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1303民初1068号
原告随州市华文专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随州市华文专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随州市华文专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随州市华文专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我公司系一家集载货汽车及配件、轮胎、建筑材料的销售企业。自2014年开始,我公司为被告公司供应齿轮油泵等配件,这期间被告一直赊欠我货款。2017年3月6日,经双方财务对账,截止到2016年10月17日,被告共下欠我公司货款5975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货款59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开始,原告随州市华文专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供应齿轮油泵等配件。2015年12月31日,原告随州市华文专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对账,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欠货款24150元,经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并已结清;2016年5月18日,原告随州市华文专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对账,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欠货款69800元,经被告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并已结清;2016年10月17日,原告随州市华文专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对账后,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欠货款59750元,被告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对账单明细表中加盖公司印章。尔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随州市华文专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供应齿轮油泵等配件,有双方对账单明细表及被告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确认,被告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剩余货款59750元。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故违约金应从起诉之日(2017年4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随州市华文专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97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293元,由被告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