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4252号
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0273935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331735837L,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北郊星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