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5288号
申请人:***,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申请人: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北郊星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331735837L。
法定代表人王治强,执行董事。
申请***与被申请人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建行随州齐星花园支行账户4205********中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湖北合力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建行随州解放路支行账户4205********、建行解放路支行4205××××8899、中国银行随州分行营业部账户5729********、工行随州清河路支行账户1805********四个账户中的存款共计200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