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58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昊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老城南九曲小区2栋2(F)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四川昊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华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58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昊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老城南九曲小区2栋2(F)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四川昊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华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