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58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昊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老城南九曲小区2栋2(F)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四川昊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华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58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昊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老城南九曲小区2栋2(F)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四川昊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华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