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蜀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22民初76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与原告兄弟关系。 被告:四川蜀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滨河路滨江国际1幢16-4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蜀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蜀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