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22民初76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与原告兄弟关系。
被告:四川蜀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滨河路滨江国际1幢16-4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蜀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蜀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