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2财保48号
申请人:**能,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洪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65294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公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7Q58J6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申请人**能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账号31×××67)存款15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4)存款150000.00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账号31×××67)存款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4)存款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申请人**能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