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8月4日之前向原告退还84650.2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84650.2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被告负担,于2019年8月4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9643.3元,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124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5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迄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0年5月15日、6月11日、7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三、2020年5月15日、6月11日、7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
四、2020年5月27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实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其工商注册地经营;
六、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
七、2020年8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通过临控、悬赏保险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表示不需要,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
综上,截至2020年8月28日,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05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魏 微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