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8360号
原告:四川绵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1号1栋4层404。
法定代表人:黄义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3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曾用名:许宁琳),女,汉族,1990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四川绵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四川绵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限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77元,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四川绵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四川绵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绵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跃发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