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84民初2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