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铭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84民初630号
原告: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兴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友谊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进云。
原告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本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货款、利息、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路灯生产企业,2011年8月7日,四川亚泰公司向原告购买路灯产品价值2687600元,其陆续支付了货款53万元,下欠原告2157600元;在原告多次索要之下,四川亚泰公司、陈凤君、本案被告及原告四方达成了协议一份,本案被告承诺以房产替四川亚泰公司还债;但后来原告才发现此为一场骗局,涉案房产在协议签订前已经出售给他人,亚泰公司、陈凤君及本案被告均存在故意欺诈原告的行为,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本案原告(由其委托人王平代表)、被告、陈凤君、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等四方达成《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经甲方(亚泰)和丙方(原告)核对确认,甲方应付丙方灯具货款2157600元;鉴于乙方(陈凤君)从丁方(被告)开发的滦南县一小区取得了部分住宅及商用房,故为了清偿甲方欠丙方的债务,乙方自愿将其中的部分房产用于抵冲债务。协议还约定了拟用于抵充债务的房产的具体楼号、单元、门牌号等,并约定后续由丁方直接同丙方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该协议同时约定:如丁方不能按约交房,所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转由丁方承担,与甲方、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后,视为甲方欠丙方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丙方此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事实向甲方、乙方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是骗局,既未能取得协议所涉房产的产权,路灯债务亦无人偿还。
本院认为,所欠货款应当及时给付,经四方协议约定,该路灯货款债务实际已转由本案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57600元和利息(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60元,由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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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高 阳
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
人民陪审员  顾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