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金先华,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金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金先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并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且申请人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2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