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冀南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