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608号之二
申请人:张家港市乐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余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福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四干河东侧、乐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乐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福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608号民事裁定,冻结张家港福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家港市乐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张家港福运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家港福运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