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6265号
原告:***,女,199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江苏乐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锦乐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与被告江苏乐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乐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乐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