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1850号
申请人:江苏乐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余村。
被申请人:腾强城乡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乐兴南路。
被申请人:中安亚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富春硅谷创智中心****。
申请人江苏乐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腾强城乡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中安亚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乐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腾强城乡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中安亚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乐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腾强城乡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中安亚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