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启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启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02民催2号

申请人:扬州市启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施井路**。

法定代表人:秦启发。

委托代理人:赵志勇,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系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扬州市启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1050327222232463,票面金额3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扬州市启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扬州市启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松林

审判员  谈文荣

审判员  姜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季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