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02民催2号
申请人:扬州市启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施井路**。
法定代表人:秦启发。
委托代理人:赵志勇,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系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扬州市启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1050327222232463,票面金额3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扬州市启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扬州市启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松林
审判员 谈文荣
审判员 姜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季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