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方华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市樊城区环境保护局与湖北东方华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冻结、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6执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东风华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06民行审47号行政裁定,在执行襄阳市樊城区环境保护局与湖北东风华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东风华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东风华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