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7711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浙江远大勤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P843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远大勤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