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603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青杠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37DQ9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执行人:***,女,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60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30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93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四川省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扣留或提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公司股权、工资及其他收入、车辆及其他动产、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等一切可供执行财产,金额以205243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