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博阳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鑫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永和鼎泰丰西南200米8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