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执保75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博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M57R7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528179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3249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