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3249号
申请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博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M57R7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528179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