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3249号 申请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博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M57R7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528179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