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执保16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博阳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安市兆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潭路6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98681035T。
法定代表人:**燕,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燕,女,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财保512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兆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燕、**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