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6485号
原告: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泰安市泰山区博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M57R7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市兆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龙潭路6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98681035T。
法定代表人:**燕,执行董事。
被告:**燕,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兆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