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兆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财保512号 申请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泰安市兆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潭路。 法定代表人:**燕,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燕,女,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2770元并用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燕、**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