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57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博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M57R7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鑫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泰丰西南200米8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多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9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29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鑫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强制措施:1、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2、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3、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尚未执行294500元,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20年4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