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撤1号 原告:***,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