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民初6933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市场开发部经理。 第三人:安徽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