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民初6933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市场开发部经理。
第三人:安徽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