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东翔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上铁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民辖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东翔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街道淮河东路融创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工务段,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31号。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上铁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银杏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蚌埠市东翔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工务段、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上铁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案号为(2022)沪71民终18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曙
审 判 员 **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