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1393号
原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建设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9580W。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恒,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3917388F。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经本院进行调解后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小柱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