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创环境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与山东晟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3488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3488号
原告:禹创环境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昕晟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晟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禹创环境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昕晟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禹创环境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创环境科技(济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创环境科技(济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计4515元,由原告禹创环境科技(济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