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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瑞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航天丝中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0**民初1081号 原告:黑龙江瑞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景福街太平路**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航天丝中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电商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黑龙江瑞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丝中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黑龙江瑞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天丝中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瑞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28302.9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欠款利息损失16438.06元,[以欠款128302.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2020年央行基准贷款1-5年利率),计算2017年12月10日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以128302.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欠款日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俄云仓物流仓储配送中心泵房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17年12月10日完成了该工程中的消防泵房内配电系统、配电室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安装、配电室内配电系统等三项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并结算,应给付原告工程款428302.90元,被告已经给付了原告30万元,尚欠工程款128302.90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不还本付息,原告诉讼至本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航天丝中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示信用系统信息表一份,欲证明被告作为公司主体现在仍然存在;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欲证明双方工程施工范围和施工后工程款总数量为428302.90元;3.律师催款函及律师催款函回复各一份;欲证明尚欠工程款余额128302.90元未给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举证、质证及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的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1.被告将位于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规划9号东,规划11街北的中俄云仓物流仓储配送中心泵房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消防泵房内配电系统、配电室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安装、配电室内配电系统;3.工程确定的计划工期为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10日,工期总天数为31天;4、双方约定施工合同总价款为428302.9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消防泵房内配电系统、配电室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安装、配电室内配电系统等三项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应给付原告工程款428302.90元,被告已经给付了原告工程款30万元,尚欠工程款128302.90元未给付。原告委托黑龙江阜华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催款函,被告回复称公司经营困难,希望给予一定还款宽限时间。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工程施工项目,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被告已部分履行,对所欠原告剩余的工程款128302.90元应给付原告,对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原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被告催款,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按年利率4.75%(2020年央行基准贷款1-5年利率),计算2017年12月10日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欠款利息损失16438.06元并承担后续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20航天丝中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黑龙江瑞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302.90元,利息16438.06元,合计144740.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2020航天丝中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黑龙江瑞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续利息,以工程款本金128302.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194.82元,减半收取1597.41元,由航天丝中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