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之一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110万元予以冻结,并以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中国建设银行湟中支行卡内的存款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11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