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122民初1822号之二
反诉原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
反诉被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对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16年9月21日,反诉原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以与反诉被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