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81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
负责人:***。
申请人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