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民初1439号
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宏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汽车工业园中江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依法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